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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1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jié)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jié) 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jié) 權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jié) 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jié)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jié) 表演       第三節(jié) 錄音錄像       第四節(jié)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zhí)法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七條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jiān)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jié)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jié)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chuàng)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 受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在本法規(guī)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轉移。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在本法規(guī)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三節(jié)  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四節(jié)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十二)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guī)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第二十八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jié)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jié)。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jié)。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第三十四條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五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節(jié)  表演   第三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fā)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節(jié)  錄音錄像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四十一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四節(jié)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fā)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條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zhí)法措施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chuàng)作的作品發(fā)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四十九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   第五十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五十二條 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fā)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fā)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xié)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第五十七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fā)行。   第五十八條 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 本法規(guī)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guī)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本法施行前發(fā)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fā)生時的有關規(guī)定和政策處理。   第六, 十條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2019-08-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1999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捐贈和受贈     第三章 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優(yōu)惠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捐贈,規(guī)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yè)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yè)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  (三)環(huán)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yè)。     第四條 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 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第六條 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毀。     第八條 國家鼓勵公益事業(yè)的發(fā)展,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給予扶持和優(yōu)待。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yè)進行捐贈。     對公益事業(yè)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征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章 捐贈和受贈    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愿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fā)展公益事業(yè)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yè)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 在發(fā)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分發(fā)或者興辦公益事業(yè),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xié)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xié)議,按照捐贈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yè)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xié)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yè)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xù),并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捐贈的公益事業(yè)工程項目竣工后,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 捐贈人對于捐贈的公益事業(yè)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入境手續(xù);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xù),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jiān)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xié)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xù),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三章 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于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yè)。對于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于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于資助公益事業(yè)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于發(fā)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yè),不得挪作他用。     對于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于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xié)議的,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jiān)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     第二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jié)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開支。     第四章 優(yōu)惠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yè)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y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享受企業(yè)所得稅方面的優(yōu)惠。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y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yōu)惠。     第二十六條 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捐贈的用于公益事業(yè)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 對于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yōu)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 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并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于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條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條 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08-21
藝術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藝術檔案的科學管理,充分發(fā)揮藝術檔案在文化事業(yè)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藝術檔案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藝術檔案是指文化藝術單位和藝術工作者在藝術創(chuàng)作、藝術演出、藝術教育、藝術研究、文化交流、社會文化等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是寶貴的文化遺產。藝術檔案工作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檔案工作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統(tǒng)籌規(guī)劃、組織協(xié)調、統(tǒng)一制度和監(jiān)督指導下,文化部負責對全國文化系統(tǒng)藝術檔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把藝術檔案工作列入本部門整體發(fā)展規(guī)劃,在業(yè)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與指導。第五條 文化藝術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藝術檔案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保證必要的經費,確保藝術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文化藝術單位應把藝術檔案工作作為工作總結、業(yè)務考核內容之一。    第六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檔案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在藝術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于違反《檔案法》和本辦法相關條款的行為,應依據《檔案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七條 文化藝術單位應建立健全藝術檔案管理機構,設置藝術檔案工作崗位,配備熟悉業(yè)務的專職藝術檔案工作人員。    第八條 省、 自治區(qū)、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報請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設立集中保管藝術檔案的專門機構,負責征集、接收和保管本地區(qū)的藝術檔案和有關的藝術檔案資料。    第九條 藝術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藝術檔案,對藝術檔案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實施監(jiān)督與指導。     第十條 藝術檔案工作人員應熟悉自己所保管的藝術檔案,編制各種檢索工具,編輯、整理、研究檔案材料,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從事藝術檔案工作的人員,上崗前應接受崗位培訓。第三章 歸檔范圍    第十一條 藝術檔案材料的歸檔范圍包括:文學創(chuàng)作,藝術表演,美術、攝影,社會文化,藝術研究,藝術教育,文化交流,個人藝術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藝術材料。    第十二條 在國家主辦的各類藝術活動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藝術材料(包括文字、聲像、照片、實物等載體形式),均屬歸檔范圍(藝術檔案歸檔范圍詳見附件)。    業(yè)務人員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藝術材料,也屬歸檔范圍。     第十三條 在文化藝術活動中形成的屬國家所有的各種載體的藝術材料和實物,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已有。    第十四條 在文化藝術單位舉辦業(yè)務活動時,主辦和承辦單位應向本單位藝術檔案管理部門提供信息,并在活動結束后將所形成的屬國家所有的全部藝術檔案材料立卷歸檔,不得散失。    第十五條 凡是為藝術創(chuàng)作、研究、教學和文化藝術活動參考而收集的圖書、報刊、音像帶、照片、劇本和有關文章材料等,均作為資料保存。第四章 收集與整理    第十六條 收集藝術檔案材料時,應保證藝術檔案材料的完整。    整理藝術檔案材料時,應遵循藝術材料的形成規(guī)律,保持藝術材料之間的有機聯(lián)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條 藝術檔案材料系統(tǒng)整理過程中,應根據不同內容和載體分別進行立卷。    第十八條 文化藝術單位應加強對名老藝人、藝術家檔案材料和散失在社會上珍貴的藝術檔案材料的搜集、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藝術檔案分類由大類、屬類組成。大類應設業(yè)務類、個人業(yè)務類、綜合類。具體屬類應按照歸檔范圍設置。    第二十條 藝術檔案材料應按內容、種類組卷。戲劇材料應按劇目分類組卷;音樂歌舞演出材料應按節(jié)目分類組卷;藝術科研材料應按科研專題分類組卷;藝術教育材料應按各專業(yè)課程分類組卷;社會文化、文化交流材料應按業(yè)務活動進行組卷。對未完成藝術生產程序的藝術材料,整理時應單獨存放,待完成后組卷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唱片、光盤等非紙質載體的藝術檔案材料進行歸檔時,應將每一單項(盒或盤)作為一個保管單位,單獨編排檔號,并采取按年度結合內容的方法分類整理和編號。其中與文字材料有直接聯(lián)系的應編寫互見號或互見卡。    第二十二條 反映和記錄本單位的藝術活動并對以后藝術創(chuàng)作、藝術研究有重要參考借鑒作用的藝術檔案材料,應永久保存。在本單位組織或參與的重大的藝術活動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藝術參考價值的藝術檔案材料,應長期深存。 第五章 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三條 文化藝術單位應建立、健全藝術檔案工作的管理制度,把藝術檔案的收集和歸檔工作列入有關業(yè)務部門和人員的職責范圍。    第二十四條 藝術檔案管理部門應配備足夠的檔案用房和檔案柜架、裝具,備有防火、防盜、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設施,并定期檢查檔案的保管狀況。    第二十五條 文化藝術單位被撤銷合并的,應將原單位的藝術檔案整理登記后,妥善移交給主管機關或接收單位,不得散失。    第二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藝術檔案受國家法律保護,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 國家所有的藝術檔案,需要向國內外組織或個人贈送、交換、出售其復制件時,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藝術檔案管理部門應充分運用先進技術手段,積極開發(fā)藝術檔案信息資源,配合業(yè)務部門參與藝術生產和文化交流活動。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國家檔案局1983年11月9日發(fā)布的《藝術檔案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附件:藝術檔案歸檔范圍    一、綜合活動材料    1.各種藝術節(jié)形成的材料;    2.調演、匯演、巡演形成的材料;    3.各種藝術比賽評獎形成的材料;    4.專場文藝演出形成的材料;    5.各種藝術展覽形成的材料;    6.各種藝術活動獲獎形成的材料;    7.各種藝術學術會議形成的材料;    8.各種藝術活動計劃、方案、總結形成的材料;    9.各種藝術活動的統(tǒng)計報表材料;    10.各種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形成的材料;    11.文藝集成形成的材料;    12.革命文化藝術史料形成的材料;    12.各種綜合性的藝術調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14,各種文化藝術刊物創(chuàng)刊以來形成的材料及刊物出版的重要原稿;    15.各種藝術評論、報導、剪報材料;    16.藝術挖掘、搶救材料;    17.藝術院團的大事記、組織沿革史、簡介材料。    二、文學創(chuàng)作材料    1.文學創(chuàng)作活動形成的材料;    2.文學本(手稿與印刷本);    3.創(chuàng)作素材材料;    4.采風材料。    三、藝術表演材料    1.劇本、導演本、演出本、改編本、移植本、外國劇作譯稿;     2.導演、舞蹈編導材料;    3.場記、舞臺調度材料;    4.舞譜材料;    5.歌曲材料;    6.旋律曲譜、鋼琴譜、合唱譜、總譜、分譜材料;    7.劇照、造型照、活動照、空景照、氣氛照等;    8.角色自傳材料;    9.舞臺美術布景設計及制作材料;    10.燈光設計材料;    11.音響設計材料;    12.服裝設計材料;    13.化妝設計材料;    14.道具及制作材料;    15.劇節(jié)目審查意見材料;    16.演出日志、說明書材料;    17.劇節(jié)目宣傳材料:廣告、海報;    18.觀眾來信。    四、美術、攝影材料    1.繪畫(中國畫、油畫、版畫、水彩畫、素描、速寫、壁畫、宣傳畫、年畫、掛歷、漫畫、連環(huán)畫等)創(chuàng)作形成的草稿、定稿、作品照片等材料;    2.雕塑形成的畫稿、三維畫稿、定稿等材料;    3.工藝美術活動形成的材料;    4.民間美術活動形成的材料;    5.書法篆刻活動形成的材料;    6.美術展覽活動形成的材料;    7.攝影藝術活動形成的材料。    五、社會文化材料    1.群眾文學(小說、詩歌、散文、民間文學等)創(chuàng)作活動形成的材料;    2.群眾藝術活動(各種演出)形成的材料;    3.組織群眾藝術業(yè)務培訓和輔導形成的材料;     4.群眾文化藝術理論研究形成的材料;    5.民族民間藝術調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6.傳統(tǒng)民族民間藝術挖掘、搶救、整理、創(chuàng)作形成的材料;    7.民間剪紙藝術形成的材料;    8.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形成的材料;    9.少兒文化藝術材料。    六、藝術研究    1.文學藝術論著研究材料;    2.美術研究形成的課題材料;    3.藝術史研究形成的課題材料;    4.藝術品種研究形成的課題材料;    5.藝術專題研究材料;    6.藝術作品研究形成的材料(成果、獲獎和報批材料);    7.樂器研究材料。    七、藝術教育材料    1.藝術教育教材、教案、教學大綱等;    2.教職人員在藝術教育實踐、創(chuàng)作研究中形成的材料;    3.師生藝術采風收集、整理的材料;    4.學生藝術實習、畢業(yè)演出形成的材料;    5.學生藝術實習作品材料;    6.學生藝術學科優(yōu)異成績材料。

2019-08-21
文 化 館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館建設,進一步發(fā)揮文化館在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提高公民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館是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益性文化事業(yè)機構,是向群眾開放、為群眾提供文化服務的公共文化場所和廣大群眾終身教育的課堂,是承擔政府公共文化事業(yè)、繁榮我國群眾文化的主導性業(yè)務單位。       文化館通過開展群眾文化工作, 豐富群眾文化生活,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進行社會審美、德育教育,實現人民群眾的文化利益,促進人民群眾的全面發(fā)展。        第三條 文化館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社會效益第一的原則,積極建設先進文化。       第四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是同級文化館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宏觀管理全國文化館事業(y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文化館事業(yè)。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別設立文化館。根據需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文化館分館。       文化館應當公示其名稱、地址、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qū)文化館設置規(guī)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政府編制部門、人事部門,依據文化館性質、工作任務、所在地區(qū)經濟、文化、人口狀況等因素,確定文化館編制數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文化館是獨立的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獨立的預算會計單位。       第八條 文化館館長是文化館的法定代表人,由文化行政部門聘任或任命。文化館實行館長負責制。        第九條 文化館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地設置內部機構與崗位。       第十條 文化館應當實行人員聘用制度、項目管理制度和崗位目標責任制度。文化館工作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文化館工作人員應當自覺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作風正派,遵紀守法,愛崗敬業(yè),熱心群眾文化事業(yè)。       第十二條 文化館專業(yè)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特殊人才經考核后可以破格錄用。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評審與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對文化館工作成績突出的人員,應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者,應報請當地政府文化、人事部門,授予榮譽稱號或破格晉級晉職。       第十四條 文化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衛(wèi)生、財務、檔案、用工、分配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guī)范,保障文化館工作的正常運行。第三章 職能、任務和經費       第十五條 文化館的職能:       (一)豐富和活躍廣大群眾的文化生活;       (二)普及科學文化藝術知識;       (三)指導社會文化活動的普及與提高;       (四)開展社會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文化館的工作任務:       (一)承辦政府主辦的各類社會文化藝術活動,組織開展各類社會文化藝術活動,包括常設陣地活動、社區(qū)、鄉(xiāng)鎮(zhèn)、廣場等文化活動。       (二)為群眾提供各種健康、有益的文化服務。       (三)組織群眾文藝作品創(chuàng)作。       (四)輔導、培訓文藝骨干和社會文藝團隊。       (五)搜集、整理、研究、開發(fā)民族民間優(yōu)秀文化,挖掘、保護和繼承民間文化遺產。       (六)組織和開展群眾文化理論研究。       (七)輔導本行政區(qū)域內下一級文化館、文化站(中心)開展群眾文化工作。       (八)開展對外社會文化交流,弘揚中華民族優(yōu)秀文化。       第十七條 文化館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當地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確保文化館日常工作的經費投入,確保文化館承擔的有影響的重大群眾文化活動的經費投入。       文化館的事業(yè)經費應保障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在確保政府投入的前提下,文化館應當努力拓寬社會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經費投入體系,實現多種形式辦館。       文化館應當積極拓寬文化經營服務。        第十九條 文化館開展服務的收入應當用于文化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yè)發(fā)展,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部門不得因文化館開展服務取得收入而抵減政府應當撥付給文化館的經費。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向文化館捐贈財物,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優(yōu)惠。       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可以對捐贈人予以表彰。第四章 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文化館館舍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人口增長情況、地理環(huán)境以及業(yè)務活動等需要進行規(guī)劃建設。        第二十二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文化館用地定額指標和設計規(guī)范。       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館應當按照文化館建筑用地指標規(guī)定留足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文化館建筑設計規(guī)范設計與建設。       第二十三條 文化館應當建有展覽廳、劇場、老年活動室、青少年兒童活動室及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攝影、書法活動室等。       第二十四條 文化館館舍建筑面積的標準是:       (一)省文化館不得低于8000平方米;       (二)市文化館不得低于6000平方米;       (三)縣文化館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       文化館用于開展公益文化服務的用房面積不應低于總面積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條 文化館應當配備符合業(yè)務工作需求的專業(yè)設備:       (一)信息網絡傳輸設備;       (二)音像攝錄制與攝影投影設備;       (三)燈光音響設備;       (四)藝術展覽設備;       (五)藝術培訓教學教具設備;       (六)服裝、道具、樂器;       (七)電視電化教學設備;        (八)用于文化下鄉(xiāng)的交通工具;       (九)其他業(yè)務和辦公所必需的設備。       第二十六條 文化館應當配備符合治安、消防、衛(wèi)生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七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和管理,保護文化館設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文化館設施。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文化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內容不健康的文化活動,影響社會安定的;       (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的;       (三)隨意改變文化館設施用途的。       第二十九條 截留、挪用文化館經費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文化部發(fā)布的《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管理辦法》(文群發(fā)[1992]28號)同時廢止。

2019-08-21
山東省文化創(chuàng)新獎獎勵辦法(討論稿)

第一條 為在全省文化藝術領域大力倡導科學方法,弘揚創(chuàng)新精神,積極引用現代科學技術,鼓勵和調動廣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使創(chuàng)新活動滲透到文化藝術生產、流通、服務和管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促進文化事業(yè)和文化產業(yè)的繁榮與發(fā)展,根據《文化部創(chuàng)新獎獎勵辦法》、《山東省實施〈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的意見》,結合我省文化工作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山東省文化創(chuàng)新獎的評審和授獎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第三條 山東省文化創(chuàng)新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屆獎勵項目不超過10項,設特等獎和創(chuàng)新獎。其中特別優(yōu)秀的項目授予特等獎,特等獎項目不超過2項。獲得文化創(chuàng)新獎的單位及項目完成人由省文化廳頒發(fā)獎狀、獎金和證書。特等獎項目每項獎金五萬元,創(chuàng)新獎項目每項獎金一萬元。特等獎項目的獎勵人數每項不超過9人,創(chuàng)新獎項目每項不超過5人。第四條 山東省文化創(chuàng)新獎授予在文化事業(yè)與文化產業(yè)的實踐中以科學理論、科學方法和科學技術實施創(chuàng)新,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推動文化創(chuàng)新能力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項目完成人。(一)在藝術創(chuàng)作與演出中應用先進科學技術創(chuàng)造新的表現形式和積極探索新的表現手法,增強藝術表現力。(二)在基層文化建設和公共文化服務中運用先進科學技術實施創(chuàng)新,拓展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三)在文化體制改革中,引入先進的管理理念,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提高運營效率和水平。(四)在文化產業(yè)發(fā)展中與高新技術結合,提升文化產品的科技含量,實現文化產品的多層次增值和產業(yè)的跨越式發(fā)展。(五)在藝術教育與文化人才培養(yǎng)方面,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提高文化人才隊伍建設水平。(六)在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中運用先進科學技術,提高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水平。(七)在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中,應用先進管理理念和科學技術手段,提高文化市場管理水平。(八)在對外文化交流活動中引入先進理念和科學方法,提高對外交流與合作水平。第五條 山東省文化創(chuàng)新獎是對文化實踐過程的獎勵,按照項目與文化工作結合緊密程度和產生的作用,針對其創(chuàng)新性、科學性、實踐性、有效性、示范性等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一)特等獎項目應有一套完整的科學理論、科學方法作指導,將科學理論、方法和技術創(chuàng)造性地應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具有較大的借鑒價值和廣闊的推廣應用前景。(二)創(chuàng)新獎項目應有一套比較完整的科學理論、科學方法作指導,將科學理論、方法和技術創(chuàng)造性地應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推廣應用價值。第六條 山東省文化創(chuàng)新獎參評項目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時間距申報時間不超過3年;(二)在參評期間不涉及法律糾紛;(三)申報書及有關材料真實、完整。第七條 各市文化局負責向省文化廳推薦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參評項目;省直文化單位及有關單位可直接申報參評項目。參評項目申報工作包括材料報送、資格審查和選拔推薦等。第八條 省文化廳設立山東省文化創(chuàng)新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廳科教法規(guī)處,負責日常工作。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從文化創(chuàng)新獎專家資源庫中產生,并予以聘任。(一)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若干人,并設專業(yè)評審組。(二)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四年。(三)評審實行回避制度。參評項目主要完成人為評審委員的,在評審與其有關的項目時應當回避,其本人不計入實到評審委員人數。第九條 評審辦公室對申報的參評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第十條 山東省文化創(chuàng)新獎評審分為初評和終評。(一)評審委員會對評審辦公室提交的參評項目申報書及相關材料,根據參評項目門類按專業(yè)進行分組審查,并以分組投票的方式產生初評結果。(二)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初評結果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終評結果。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評審委員參加,票數超過實到評審委員半數以上,評審結果有效。第十一條 進入終評的項目,完成單位可派代表赴評審會議現場答辯。第十二條 評審結果由省文化廳審核批準后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天。第十三條 對公示的獲獎項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評審辦公室提交異議書。異議書應當寫明項目名稱、事實理由等事項,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寫明自己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評審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會同該項目推薦單位協(xié)商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評審委員會裁決。評審辦公室負責將評審委員會裁決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異議方、項目完成單位。第十四條 參評單位及項目完成人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省文化廳撤銷獎勵,并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第十五條 參與山東省文化創(chuàng)新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有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和相關規(guī)定。評審委員在評審工作中違反規(guī)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委員資格。評審辦公室人員有上述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第十六條 山東省文化創(chuàng)新獎評審全程接受駐省文化廳監(jiān)察辦公室的監(jiān)督。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2019-08-21
山東省文化產業(yè)示范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山東省文化產業(yè)示范基地的評選命名和管理工作,促進我省文化產業(yè)健康發(fā)展,推動我省由文化資源大省向文化強省的跨越,根據《國家文化產業(yè)示范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和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山東省境內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營業(yè)一年以上的各種所有制的文化企業(yè),都可以根據本辦法申報山東省文化產業(yè)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申報示范基地的文化企業(yè)的具體范圍為:文藝演出業(yè)、文化旅游業(yè)、休閑娛樂業(yè)、電影業(yè)、音像業(yè)、網絡文化業(yè)、動漫業(yè)、文物和藝術品業(yè)、藝術培訓業(yè)、文化經紀與代理業(yè)、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業(yè)等領域的文化企業(yè)。第三條  示范基地原則上每年評選命名一次。第四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是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門,負責示范基地的評選、命名及相關的組織管理工作。依據國家和省扶持文化產業(yè)發(fā)展的各類政策,對示范基地搞好相關服務工作,并從省級示范基地中推薦申報國家文化產業(yè)示范基地。第五條 示范基地管理規(guī)范、服務周到,集聚效應、示范作用突出的,經評審可命名為“山東省文化產業(yè)示范園區(q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申報示范基地的文化企業(yè)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在文化產業(yè)發(fā)展中成績顯著,在全省本行業(yè)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義;2、企業(yè)發(fā)展符合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要求,符合國家、省文化產業(yè)政策,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協(xié)調統(tǒng)一;3、生產的文化產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務能夠面向市場,服務群眾,擁有一定市場份額,具有一定生產規(guī)模,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4、有一支堅強有力的管理團隊和健全規(guī)范、行之有效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具有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5、企業(yè)保持較快發(fā)展速度,在稅收、就業(yè)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申報前連續(xù)兩年保持贏利。 第三章  申報程序第七條  省直、中直駐濟的文化企業(yè)直接向省文化廳文化產業(yè)處申報;各地文化企業(yè)向所在市文化局申報,并由市文化局轉報;情況特殊的可直接向省文化廳申報。第八條  超出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范圍的文化企業(yè)申報示范基地,應由其行業(yè)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第九條  申報單位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10份):1、企業(yè)的基本情況;2、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所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3、企業(yè)的行業(yè)、品牌、技術優(yōu)勢及發(fā)展?jié)摿Γ?、企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劃、發(fā)展戰(zhàn)略;5、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件復印件、國地稅登記證的正本復印件;6、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7、其他材料。第十條 申報材料必須客觀屬實,如發(fā)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即取消申報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示范基地評審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第十二條  山東省文化廳成立文化產業(yè)示范基地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廳文化產業(yè)處,具體負責申報材料的收集、審核和評審的組織工作。第十三條  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評審組。第十四條  各市文化行政部門和省文化廳文化產業(yè)處對申報企業(yè)的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實地察看,然后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組織專家評審組評審。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組提出的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擬命名的示范基地初選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文化廳正式命名,通過新聞發(fā)布會等方式舉行授牌儀式并頒發(fā)證書。 第五章  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  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省文化廳文化產業(yè)處負責。第十七條  示范基地實行動態(tài)管理,定期對示范基地進行復查。原則上每兩年復查一次。第十八條  組織示范基地交流經驗,相互觀摩學習,對示范基地管理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示范基地建設。第十九條  對在促進文化產業(yè)發(fā)展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示范基地,省文化廳將給予通報表彰。第二十條  示范基地應于每年3月底以前以書面形式向省文化廳文化產業(yè)處匯報上一年企業(yè)發(fā)展情況。第二十一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示范基地,將予以警告、直至取消示范基地稱號:1、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示范基地資格的;2、宣傳虛假文化產品、文化服務信息的;3、損害消費者權益的;4、提供的文化產品或文化服務,或者其他的企業(yè)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5、不按規(guī)定時限上報企業(yè)發(fā)展情況的;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經復查應予撤銷稱號的行為。第二十二條  涉及示范基地發(fā)展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省文化廳文化產業(yè)處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019-08-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fā)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第三條 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應當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yōu)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chuàng)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第五條 國務院根據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制定并調整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當地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調整本行政區(qū)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xié)調機制,指導、協(xié)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xié)調具體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統(tǒng)籌協(xié)調,推動實現共建共享。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第八條 國家扶助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xié)調發(fā)展。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學校教育相結合,充分發(fā)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fā)揮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作用,推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眾的科學素養(yǎng)和公共文化服務水平。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主要包括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村(社區(qū))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職工)書屋、公共閱報欄(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予以公布。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xiāng)規(guī)劃,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省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人口狀況、環(huán)境條件、文化特色,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guī)模以及布局,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符合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有利于發(fā)揮其作用。第十六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重新確定建設用地。調整后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q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標準,規(guī)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第十七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huán)保、節(jié)約的要求和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并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加強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tǒng)一管理、綜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運行。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yè)經營活動。因城鄉(xiāng)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設施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筑面積等不得降低。第二十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經常性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第二十一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guī)范,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tǒng)計報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的年報制度。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第二十四條 國家推動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根據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yè)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或者與政府部門合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和管理。第二十六條 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和物品。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促進優(yōu)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傳承活動。第二十八條 設區(qū)的市級、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公布本行政區(qū)域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并組織實施。第二十九條 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完善服務項目、豐富服務內容,創(chuàng)造條件向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yōu)惠的文藝演出、陳列展覽、電影放映、廣播電視節(jié)目收聽收看、閱讀服務、藝術培訓等,并為公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國家鼓勵經營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yōu)惠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第三十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加強資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網絡,充分發(fā)揮統(tǒng)籌服務功能,為公眾提供書報閱讀、影視觀賞、戲曲表演、普法教育、藝術普及、科學普及、廣播播送、互聯(lián)網上網和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等公共文化服務,并根據其功能特點,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務。第三十一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培訓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yè)發(fā)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示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臨時停止開放的,應當及時公告。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第三十三條 國家統(tǒng)籌規(guī)劃公共數字文化建設,構建標準統(tǒng)一、互聯(lián)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建設公共文化信息資源庫,實現基層網絡服務共建共享。國家支持開發(fā)數字文化產品,推動利用寬帶互聯(lián)網、移動互聯(lián)網、廣播電視網和衛(wèi)星網絡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字化和網絡建設,提高數字化和網絡服務能力。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動文化服務。第三十五條 國家重點增加農村地區(qū)圖書、報刊、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jié)目、網絡信息內容、節(jié)慶活動、體育健身活動等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促進城鄉(xiāng)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面向農村提供的圖書、報刊、電影等公共文化產品應當符合農村特點和需求,提高針對性和時效性。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區(qū)域以及留守婦女兒童較為集中的農村地區(qū),配備必要的設施,采取多種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公民主動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自主開展健康文明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居民的需求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并協(xié)助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和需要,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豐富職工文化生活。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面向在校學生的公共文化服務,支持學校開展適合在校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促進德智體美教育。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軍隊基層文化建設,豐富軍營文化體育活動,加強軍民文化融合。第四十條 國家加強民族語言文字文化產品的供給,加強優(yōu)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民族語言文字譯制及其在民族地區(qū)的傳播,鼓勵和扶助民族文化產品的創(chuàng)作生產,支持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購買的具體項目和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第四十三條 國家倡導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志愿服務。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文化志愿服務機制,組織開展文化志愿服務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文化志愿活動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評價、教育培訓和激勵保障機制。第四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活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投入,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重點扶助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國家鼓勵和支持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對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援助。第四十七條 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補助。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務,拓寬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來源渠道。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第五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財產用于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公共文化服務基金,專門用于公共文化服務。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guī)模,合理設置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yè)人員。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文化專業(yè)人員、高校畢業(yè)生和志愿者到基層從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第五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社會組織,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專業(yè)化發(fā)展。第五十四條 國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務理論研究,加強多層次專業(yè)人才教育和培訓。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和統(tǒng)計公告制度,加強績效考評,確保資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審計監(jiān)督。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制度,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公共文化服務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宣傳報道,并加強輿論監(jiān)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的;(三)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重建公共文化設施的;(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占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按照規(guī)定對公眾開放的;(二)未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開展與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務活動的;(二)對應當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三)收取費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yè)發(fā)展,挪作他用的。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章 附則第六十四條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共文化服務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解讀彌補我國文化立法短板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出臺的背景和重要意義是什么?答:黨的十八大以來,公共文化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由于長期以來底子薄,欠賬多,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與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然還有一定差距,特別是在設施建設、服務和產品提供、運行機制、財政投入、監(jiān)督評價等方面還缺乏制度性保障。在這樣的背景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全國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牽頭啟動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立法工作,歷時3年,經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多次修改完善,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正式表決通過。這是文化立法的一個重大突破。其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完善了我國文化法律體系,提高了公共文化建設法治化水平。當前,我國文化立法與其他領域的立法相比,仍然存在立法總量偏少、層次偏低等問題。在公共文化領域也僅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博物館條例等少數幾部法規(guī)。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出臺,彌補了我國文化立法的短板,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文化法律體系,對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法治化規(guī)范化具有重要意義。二是為各級政府推進文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按照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和界定了各級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公共文化服務中的若干重要制度,為各級政府確保行政權力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供了堅實保障。三是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滿足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突出強調要滿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為更好地促進廣大人民群眾享受讀書看報、看電視、聽廣播、參加公共文化活動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明確政府責任推進標準化均等化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明確了哪些政府責任?答: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是現代政府的基本職能。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政府應當發(fā)揮主導作用。對此,法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是承擔公共文化服務的責任主體,規(guī)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保障中的職責;明確政府推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的責任,提出國家要扶助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xié)調發(fā)展等責任要求;還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等。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在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方面做了哪些規(guī)定?答:在標準化建設方面,規(guī)定國務院根據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制定并調整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當地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調整本行政區(qū)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在區(qū)域均等方面,規(guī)定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重點扶助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開展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xié)調發(fā)展。在城鄉(xiāng)均等方面,規(guī)定國家應當重點增加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促進城鄉(xiāng)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在群體均等方面,規(guī)定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助力統(tǒng)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出臺,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將會有什么推動作用?答:第一,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構筑起了我國公共文化服務基本法律制度體系的框架,為進一步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管理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法律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制度、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免費或優(yōu)惠開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務公示制度、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監(jiān)督和公告制度等。第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對公共文化服務、公共文化設施等基本概念做出了明確的法律界定,有助于統(tǒng)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法律對公共文化設施的界定打破了設施的行政隸屬界限,對盤活現有公共文化服務存量資源、提高綜合效能具有重要意義。第三,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做出一系列規(guī)定,對設施建設將起到重要推動作用。法律針對一些長期困擾基層的設施建設問題,將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規(guī)定和實踐中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比如,明確了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qū)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套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將居民住宅小區(qū)配套建設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法律化。第四,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對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和提高服務效能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有助于推進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的制度化。法律把完善服務體系、提高服務效能作為政府的保障責任寫入總則,提出了建立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等具體措施。法律通過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公共文化服務免費或優(yōu)惠提供等基本制度,為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奠定了制度基礎。同時還對公共文化資源整合、設施互聯(lián)互通、數字化和網絡化建設、特殊人群服務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問:文化部將如何貫徹落實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4]  答:文化部將利用傳統(tǒng)平面媒體、廣播電視媒體,以及網絡、移動終端等新興媒體開展多方位的集中宣傳和解讀,讓依法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理念深入人心;廣泛開展宣講和培訓,推動全國文化系統(tǒng)深刻領會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精神,繼續(xù)扎實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各項重點改革任務;充分發(fā)揮各級各類公共文化機構作用,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配合全國人大適時開展執(zhí)法檢查;積極推動地方開展公共文化立法工作涉及內容據記者了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列入本屆五年立法規(guī)劃。為深入推進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工作,促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全國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按照中央的要求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guī)劃,牽頭和組織起草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在多次聽取有關部門關于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深入實際了解情況,組織有關同志和專家學者認真研究論證有關問題的基礎上,形成了法律草案稿。并經過反復研究論證與修改,不斷完善法律草案稿。據悉,此次社會意見公開征求方式多樣。社會公眾可將意見發(fā)送至全國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也可以寄送至全國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公眾也可通過在中國文化傳媒網、中國新聞出版上點擊留言,對草案稿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最終截止日期為2015年6月11日

2019-08-21
“十三五”時期繁榮群眾文藝發(fā)展規(guī)劃

“十三五”時期繁榮群眾文藝發(fā)展規(guī)劃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藝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根據《中共中央關于繁榮發(fā)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傳承發(fā)展工程的意見》、《國家“十三五”時期文化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綱要》和《文化部“十三五”時期文化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相關要求,結合群眾文藝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緊緊圍繞中央關于繁榮發(fā)展社會主義文藝和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戰(zhàn)略部署,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全面貫徹“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創(chuàng)造性轉化和創(chuàng)新性發(fā)展,堅定文化自信,以創(chuàng)作生產優(yōu)秀作品為中心環(huán)節(jié),以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激發(fā)人民創(chuàng)造活力,繁榮群眾文藝,維護國家文化安全,不斷提升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為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正確導向。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創(chuàng)作生產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優(yōu)秀作品,組織提供人民群眾樂于便于參與的文化服務和活動。從做好意識形態(tài)工作的高度出發(fā),弘揚主旋律,傳遞正能量,鞏固社會主義群眾文藝陣地,推動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不斷邁上新臺階。    堅持群眾主體。發(fā)揚黨的群眾文藝工作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充分尊重人民群眾主體地位和首創(chuàng)精神,以基層群眾為服務對象和表現主體,堅持重心下移,完善扶持機制,引導群眾自我表現、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不斷提升廣大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鼓勵社會參與。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培育和壯大群眾文藝力量,吸引社會力量參與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和群眾文藝活動,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通過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參與群眾文藝工作。 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發(fā)揮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支撐作用,大力普及文藝知識,廣泛開展群眾文藝活動,以優(yōu)秀的文藝成果豐富公共文化服務的內涵,不斷提高全民文化藝術素養(yǎng)。 堅持繼承和創(chuàng)新相結合。立足于傳承和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古為今用,推陳出新,加強創(chuàng)造性轉化和創(chuàng)新性發(fā)展;豐富和拓展群眾文藝題材、體裁、內容、形式和手法,使群眾文藝更加符合時代進步潮流,更好弘揚中華美學精神。(三)發(fā)展目標到2020年,群眾文藝工作網絡進一步完善,創(chuàng)作生產機制更加健全,影響力進一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明顯提高,審美能力和藝術素養(yǎng)顯著提升,基本形成群眾創(chuàng)造活力迸發(fā)、優(yōu)秀作品不斷涌現、人才隊伍日益壯大、文藝活動蓬勃開展的群眾文藝繁榮發(fā)展新格局。    二、重點任務(一)推出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 1.組織創(chuàng)作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組織聚焦中國夢、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中國精神的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繼續(xù)開展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群星獎的評獎工作,發(fā)揮國家級文藝評獎的示范、引領作用,帶動全國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推出一批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依托各類全國性文藝評獎項目和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鼓勵群眾文藝作品積極參與和申報,形成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的集群效應。加強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創(chuàng)作工作,各省(區(qū)、市)圍繞重大節(jié)慶和紀念日活動,組織開展主題性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因地制宜,制定群眾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書法、攝影、文學等專項創(chuàng)作計劃,集中力量、集聚資源,推出一批反映時代風貌和基層群眾生活的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 2.激發(fā)群眾文藝原創(chuàng)活力。堅持思想性、群眾性、藝術性、公益性相統(tǒng)一,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突出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貼近群眾、生動鮮活、短小精悍的優(yōu)勢和特點,著力增強群眾文藝作品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省級、地市級文化館確定年度選題和重點創(chuàng)作任務,每年推出一定數量、代表當地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水準的原創(chuàng)作品。堅持從實際出發(fā),尊重群眾意愿,推出更多易于推廣、易于普及的群眾文藝作品,讓群眾易學、易演。加強少數民族群眾文藝作品創(chuàng)作,提升少數民族地區(qū)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水平。加強優(yōu)秀群眾文藝原創(chuàng)作品征集。    3.加強對優(yōu)秀文藝作品的傳承創(chuàng)新。深入挖掘和提煉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的有益思想和藝術價值,對優(yōu)秀傳統(tǒng)民間音樂、舞蹈、戲劇、曲藝作品等進行改編和藝術提升,并注入新的時代精神和創(chuàng)作元素。實施優(yōu)秀舞臺藝術作品移植改編計劃,鼓勵各地文化館(站)移植改編優(yōu)秀文藝作品,開展惠民演出。 專欄1  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創(chuàng)作提升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群星獎評獎。開展兩屆群星獎評獎工作,評選出40個獲獎作品,發(fā)揮群星獎示范帶動作用,推動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創(chuàng)作。優(yōu)秀舞臺藝術作品移植改編計劃。在獲得著作權使用許可的前提下,組織各地對專業(yè)文藝院團優(yōu)秀作品和群星獎獲獎作品進行移植改編,推出100個優(yōu)秀舞臺藝術作品,提供給基層公共文化單位演出。網絡群眾文藝作品征集與傳播計劃。依托公共數字文化工程,通過網絡組織征集、傳播優(yōu)秀網絡群眾文藝作品,推出1000部原創(chuàng)網絡文學、網絡音樂、網絡動漫等作品。(二)廣泛開展群眾文藝活動 4.搭建群眾文藝交流展示平臺。組織開展群星獎獲獎作品及優(yōu)秀作品全國巡演,鼓勵各省(區(qū)、市)開展各地巡演和省際交流巡演。開展區(qū)域性群眾文藝交流展示活動,組織各級各類文藝匯演和城鄉(xiāng)群眾文化活動。推動群眾文藝作品供需對接,實現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有效傳播。依托對外文化交流項目和海外中國文化中心,推動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走出去”,向世界講好中國故事。 5.打造群眾文藝活動品牌。充分發(fā)揮群眾文藝機構的骨干作用,利用當地特色文化資源,開展經常性群眾文化活動,培育參與度高、影響面廣、深受群眾喜愛的品牌活動。創(chuàng)新群眾文藝品牌活動形式和組織方式,提升活動內涵,吸引群眾特別是青年人踴躍參與。充分發(fā)揮“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xiāng)”在群眾文藝發(fā)展中的示范帶動作用,形成各具特色的民間文化藝術活動品牌。按照“精品、惠民、節(jié)儉、可持續(xù)”的要求,辦好中國老年合唱節(jié)、中國少年兒童合唱節(jié)、中國農民歌會、送歡樂下基層等示范性活動,帶動各地群眾文化活動蓬勃開展,堅決防止出現強迫命令、走過場、盲目追求“高大上”等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的問題。開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惠民文化服務。 6.積極開展藝術普及活動。各級公共文化機構將開展藝術普及活動作為免費開放的重要內容,納入基本服務項目,常年舉辦公益性藝術講座、展覽和培訓活動。開展“戲曲進鄉(xiāng)村”活動,普及推廣戲曲藝術,豐富基層群眾精神文化生活。開展“高雅藝術進校園”“戲曲進校園”活動,讓廣大學生接受藝術熏陶,提升藝術鑒賞能力。 7.扶持和引導群眾自辦文化活動。依托傳統(tǒng)節(jié)日,組織群眾開展各項節(jié)慶文化活動。充分發(fā)揮群眾主體性、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引導廣場舞、合唱、街舞等群眾文藝活動健康、規(guī)范、有序開展。鼓勵和扶持業(yè)余文藝團隊自發(fā)開展活動。發(fā)揮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戶、文化帶頭人的積極作用,推動開展社區(qū)、鄉(xiāng)村、學校、企業(yè)、軍營群眾文化活動。 專欄2 群眾文藝示范性活動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推廣活動。開展群星獎獲獎作品及優(yōu)秀作品巡演活動,并將其納入各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范圍,讓廣大群眾共享優(yōu)秀文化成果。探索群眾文藝“走出去”路徑,向海外推介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講好中國故事。“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xiāng)”建設。組織開展“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xiāng)”評審命名,加強建設管理,推動“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xiāng)”依托本地特色民間文藝資源,廣泛開展群眾文藝普及推廣活動,帶動基層群眾文藝發(fā)展。“戲曲進鄉(xiāng)村”活動。對屬于國家貧困地區(qū)范圍的鄉(xiāng)鎮(zhèn),每鄉(xiāng)鎮(zhèn)每兩個月配送一場以地方戲為主的演出,解決農民看戲難的問題,形成政府、市場、社會協(xié)同推動農村文化建設的良好局面。“永遠的輝煌”——中國老年合唱節(jié)。每年舉辦一屆,集中展現全國老年群眾合唱活動的豐碩成果,吸引全國各地優(yōu)秀老年合唱團參與。中國少年兒童合唱節(jié)。每年舉辦一屆,著眼于培養(yǎng)未成年人藝術素養(yǎng),提高合唱水平,吸引全國各地優(yōu)秀少兒合唱團參與。“百姓大舞臺”網絡群眾文化品牌活動。依托國家數字文化網、文化共享工程·中國文化網絡電視等新媒體平臺,將全國地方特色突出、區(qū)域影響力強、普惠效果好的群眾舞臺藝術演出、培訓交流、展覽展示品牌活動,進行優(yōu)質資源采集和網絡直播、展播及線上線下互動服務。建設特色網絡群眾文藝資源,納入公共數字文化工程資源庫。    廣場舞普及推廣行動。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各級文化館,組織創(chuàng)作適于推廣的優(yōu)秀廣場舞作品,舉辦廣場舞編創(chuàng)人員培訓班,加強對各地廣場舞團隊帶頭人的培訓,開展廣場舞普及推廣活動,為基層提供交流平臺和展示機會,培育一批有導向性、示范性的廣場舞活動品牌。(三)完善群眾文藝工作機制 8.發(fā)揮群眾文藝機構引領作用。各級文化館(站)、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將繁榮群眾文藝作為基本職能和重要任務,加強與基層文聯(lián)、作協(xié)的溝通合作,統(tǒng)籌組織本地區(qū)群眾文藝工作,發(fā)揮引領作用。有條件的文化館可設立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室(中心),開展創(chuàng)作活動,承擔區(qū)域內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規(guī)劃、指導等工作,逐步形成分工明確、上下銜接的群眾文藝工作網絡。在有條件的社區(qū)、鄉(xiāng)村、學校、企業(yè)、軍營等建立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基地,加強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輔導。發(fā)揮文化館協(xié)會、群眾文化學會等行業(yè)組織在群眾文藝作品創(chuàng)作、活動開展、經驗交流、理論研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將中國文化館年會打造成為群眾文藝交流展示研討的平臺。 9.健全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機制。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結合年度重大活動和中心工作,指導各級文化館(站)開展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注重發(fā)揮基層文聯(lián)、作協(xié)作用。建立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人員采風機制,實現采風常態(tài)化。建立群眾文藝作品提升機制,為新創(chuàng)作的作品搭建演出展示平臺,加強交流研討,幫助作品打磨、提升。 10.建立專業(yè)文藝幫扶機制。依托“結對子、種文化”工作機制,通過“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建立專業(yè)文藝指導幫扶群眾文藝的有效機制,引導專業(yè)文藝院團、藝術院校、文聯(lián)、作協(xié)對基層公共文化機構和群眾文藝團隊結對幫扶。推動各級藝術院團全面建立基層聯(lián)系點制度,長期開展定點服務,培養(yǎng)和提升基層群眾文藝人才,輔導群眾藝術創(chuàng)作。 11.加強群眾文藝宣傳推廣。充分發(fā)揮中央和地方新聞媒體的作用,設置群眾文藝專題欄目,為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和人才提供展示平臺。積極探索和運用新媒體,創(chuàng)新傳播方式和手段,不斷提高群眾文藝品牌活動和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的影響力。依托國家數字文化網和中國文化網絡電視平臺,借助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載體,推動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廣泛有效傳播。 12.運用現代科技推動群眾文藝工作。探索“互聯(lián)網+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與傳播新模式,制定并實施網絡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和傳播計劃。鼓勵有條件的群眾文化活動場館、創(chuàng)作演出團隊采用現代科技手段,增強群眾文藝作品的表現力和感染力。鼓勵各級文化館(站)業(yè)務骨干、群文工作者運用網絡創(chuàng)作傳播優(yōu)秀作品。鼓勵行業(yè)組織、互聯(lián)網企業(yè)等社會力量搭建各類網絡群眾文藝展示平臺,引導群眾文藝網絡社群健康發(fā)展。 專欄3  群眾文藝工作機制建設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采風計劃。建立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人員采風機制,將采風與下基層輔導相結合,保證省級、地市級文化館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人員每年都有不少于15天的采風時間,建立采風聯(lián)系點,定期進行采風成果交流匯報,支持采風人員創(chuàng)作相關作品并進行展示。專業(yè)文藝機構幫扶計劃。開展專業(yè)文藝院團、藝術院校對基層公共文化機構、群眾文藝團隊結對幫扶活動。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縣級文化館及鄉(xiāng)鎮(zhèn)文化站建立與專業(yè)藝術機構的聯(lián)系制度,開展藝術輔導,提升群眾文藝工作水平。群眾文藝網絡管理服務平臺建設。以國家公共文化數字支撐平臺為依托,搭建群眾文藝網絡管理服務平臺,對群眾文藝機構、隊伍、作品及品牌項目等進行綜合智能管理,建立群眾文藝作品、活動項目、人才等資源庫,實現群眾文藝資源共建共享,有效對接群眾需求,提升群眾文藝資源的傳播效率。中國文化館年會。通過每年一屆的中國文化館年會,為群眾文藝作品交流展示、理論研討提供平臺,推動群眾文藝繁榮發(fā)展。(四)培育和壯大群眾文藝力量 13.健全群眾文藝人才隊伍。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按照文化館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guī)模,合理設置群眾文藝工作崗位,配備相應專業(yè)人員,建立科學合理的群眾文藝工作評價考核和激勵機制。建立群眾文藝專家?guī)欤訌娙罕娢乃嚴碚撗芯亢驮u論工作,提高群眾文藝專業(yè)化水平。 14.加強群眾文藝骨干力量建設。加強群眾文藝骨干隊伍培訓,促進藝術普及活動質量和水平提高。以各級文化館(站)業(yè)務人員為主,吸收基層文聯(lián)、作協(xié)創(chuàng)作人員和業(yè)余文藝社團骨干和業(yè)余文藝愛好者參與,建立群眾文藝人才信息庫。以國家級、省級群眾文藝評獎、項目申報、重大活動為依托,推出一批群眾文藝領軍人才、一批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骨干。創(chuàng)新群眾文藝人才引進機制,在有條件的文化館(站)探索建立藝術家工作室。將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人才培養(yǎng)納入全國基層文化隊伍培訓計劃,逐步形成一支門類較為齊全的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隊伍。 15.加強基層群眾文藝團隊建設。根據群眾文藝特點,積極發(fā)展群眾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書法、攝影、文學等群眾文藝團隊。加強各級文化館館辦文藝團隊建設,引導管理規(guī)范、具備一定規(guī)模的群眾文藝團隊登記為文化類社會組織。發(fā)揮文化館(站)培訓和輔導功能,做好由文化館(站)指導的群眾業(yè)余文藝團隊的管理和培訓工作,擴大群眾文藝團隊規(guī)模,通過星級評定等措施,促進規(guī)范發(fā)展。結合社區(qū)文化、村鎮(zhèn)文化、企業(yè)文化、校園文化、軍營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健康、豐富多樣的群眾文藝團隊。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建立群眾文藝團隊信息庫,加大對各類群眾文藝團隊的扶持力度,加強內容指導和隊伍建設。鼓勵各地對優(yōu)秀群眾文藝團隊予以表彰獎勵。 16.發(fā)展和壯大群眾文藝志愿者隊伍。各級文化館(站)建立文化志愿服務機制,鼓勵和動員專家學者、專業(yè)藝術工作者參加群眾文藝工作,通過教學幫帶,提升群眾文藝工作水平。加強基層群眾文藝志愿者隊伍建設,建立注冊招募、服務記錄、管理評價、教育培訓機制。繼續(xù)開展文化志愿服務品牌活動,推進“春雨工程”——全國文化志愿者邊疆行活動、“大地情深”——國家藝術院團志愿服務走基層活動、“陽光工程”——中西部農村文化志愿服務行動計劃,發(fā)揮品牌活動示范引導作用。會同中國文聯(lián)文藝志愿服務中心開展文藝家志愿服務活動。 17.加強群眾文藝行業(yè)組織建設。認真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加強文化領域行業(yè)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支持中國文化館協(xié)會、中國群眾文化學會等規(guī)范發(fā)展。鼓勵各地因地制宜發(fā)展群眾文藝行業(yè)組織,引導其更好地參與群眾文藝工作,助力群眾文藝繁榮發(fā)展。專欄4  群眾文藝人才隊伍建設群眾文藝骨干培訓計劃。依托全國基層文化隊伍培訓計劃,加大對群眾文藝人才隊伍的培訓力度,“十三五”期間,對全國各級文化館館長、鄉(xiāng)鎮(zhèn)(街道)文化站站長進行系統(tǒng)輪訓,對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表演骨干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優(yōu)秀群眾文藝團隊扶持計劃。通過加強技能培訓、搭建交流平臺、評選示范團隊等形式,培養(yǎng)一批長期活躍在基層、深受群眾喜愛的優(yōu)秀團隊。到2020年,培育優(yōu)秀群眾文藝團隊1000個,文化館館辦文藝團隊10000個,經常開展活動的群眾業(yè)余文藝團隊50萬個。文化志愿者服務計劃。推動各地開展以“大舞臺”、“大講堂”、“大展臺”為主要形式的文化志愿服務活動,繼續(xù)開展“春雨工程”——全國文化志愿者邊疆行活動、“大地情深”——國家藝術院團志愿服務走基層活動、“陽光工程”——中西部農村文化志愿服務行動計劃,加大對基層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輔導、技能培訓和活動支持,配合開展文藝家志愿服務活動。    全民藝術普及技能提升計劃。依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文化館(站)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通過業(yè)務培訓、技能比武及交流展示等形式,提升群眾文藝工作者業(yè)務水平和服務能力;依托各級文化館(站)、公共圖書館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通過集中辦班、基層輔導、遠程培訓等多種形式,組織開展面向不同群體的文化藝術知識普及和培訓服務。(五)加強群眾文藝陣地建設管理 18.完善群眾文藝工作網絡。牢固樹立陣地意識,各級文化館(站)要用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引領群眾文藝健康發(fā)展。圍繞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快各級文化館(站)、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文化廣場、文化大院等群眾文藝陣地建設,建立覆蓋全國的群眾文藝設施陣地網絡。制定和完善群眾文化機構管理辦法和業(yè)務規(guī)范,明確各級群眾文化機構的功能定位、職責范圍和重點任務,確保群眾文藝健康發(fā)展。加強數字文化館建設,搭建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和培訓的數字化平臺。推動各地辦好群眾文藝期刊、網站和欄目,提供交流展示平臺,拓展傳播渠道。 19.加強群眾文藝陣地規(guī)范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各類群眾文藝講座、論壇、沙龍、讀書會、演出展覽、廣場文化活動等的引導和管理,建立“一會一報”、“一事一報”制度。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強化對社會力量主辦的群眾文藝報刊、出版物、網站等群眾文藝陣地的管理。 20.加強群眾文藝內容管理。建立健全群眾文藝作品和群眾文化活動評價機制,把握正確導向,堅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旗幟鮮明地表達黨的文藝立場、文藝方針。做好重點選題和熱點敏感問題創(chuàng)作的審核把關,開展嚴肅的群眾文藝批評,謳歌真善美,貶斥假惡丑,抵制庸俗低俗媚俗,營造積極健康、寬松和諧的群眾文藝生態(tài)環(huán)境。    三、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切實加強對群眾文藝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繁榮發(fā)展群眾文藝納入地方“十三五”文化發(fā)展規(guī)劃,納入繁榮發(fā)展社會主義文藝總體安排,納入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整體部署,納入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加強政治引領、把關。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根據本規(guī)劃制定實施方案,作為本地繁榮發(fā)展社會主義文藝工作的重點任務加以推進。地市和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因地制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提出具體措施加以落實。(二)加強經費支持依托國家藝術基金等現有專項資金和基金渠道,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繁榮群眾文藝專項資金或群眾文藝創(chuàng)作基金,支持開展面向基層的群眾文藝項目及文藝活動,扶持重點作品創(chuàng)作。將優(yōu)秀群眾文藝演出和展示活動納入各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范圍,支持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傳播推廣和惠民演出。加強群眾文藝資金管理,制定經費使用管理制度或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堅決防止發(fā)生侵害群眾利益、浪費國家財產的問題。    (三)加強資源整合    依托縣級文化館總分館制建設,加強城鄉(xiāng)群眾文藝資源整合和互聯(lián)互通。加強與文聯(lián)、作協(xié)、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團體和軍隊系統(tǒng)的群眾文藝資源整合。促進群眾文藝與旅游、體育項目相結合,打造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市場需求的群眾文藝項目,促進群眾文藝與旅游、體育等相關產業(yè)相結合。    (四)營造良好環(huán)境    按照中央關于文藝評獎改革精神,加強和改進群眾文藝評獎工作,切實提高評獎的公信力和影響力。充分發(fā)揮全國服務農民、服務基層文化建設先進集體表彰機制的作用,引領各級文化館(站)加強群眾文藝工作。落實國家關于公益性文化單位改革的政策要求,支持文化館(站)開展群眾文藝工作。鼓勵和引導各類業(yè)余文藝社團、民營劇團、文化類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群眾文藝工作。加大對優(yōu)秀群眾文藝作品和人才的宣傳力度,完善群眾文藝人才激勵機制,依法保護群眾文藝作品知識產權,擴大群眾文藝影響力和吸引力。(五)強化責任落實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承擔規(guī)劃落實的主體責任。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將本規(guī)劃與貫徹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公共文化服務示范區(qū)創(chuàng)建工作有機結合,建立規(guī)劃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機制,將規(guī)劃實施情況作為對文化館(站)績效考核和評估定級的重要參考依據。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每年向文化部報告規(guī)劃實施情況,并負責對地市級、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文化部適時組織抽查,推動規(guī)劃落實。

2019-08-21